陈志刚律师
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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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解放路北段西侧
陈志刚律师,开封工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个人申报工伤认定要不要单位签字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不签字并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的。
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
二、自己申报工伤难吗
不难。职工遭受工伤之后,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1、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是有权进行工伤认定的,在需要工伤认定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条件来进行,在与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单位不给做工伤认定时,个人不妨自己试着申请下。国家对工伤的范围以及工伤的等级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伤情大家可以对照分类工伤的等级。以上就是自己申报工伤难吗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与两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我们在一个单位上班时发生了工伤的话,那么单位是要承担保险赔偿的,那么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时发生工伤,如何承担呢有该找谁负责呢
一、法规导入: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全日制、停薪留职的等可以不限于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
二、结合案例:
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原系第三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李某2015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缴纳。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为原告李某缴纳2015年4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26日8时许,原告李某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李某为因工受伤。
原告李某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应当由两个用人单位分别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而某玻璃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某玻璃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应当由保险事业处支付工伤保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3、法律分析: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本文案例中原告李某虽然与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在2015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3月份即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此时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其为被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招用的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于该种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原告李某2015年3月26日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事实是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是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缴纳,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未缴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原告李某的工伤是发生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虽然原告李某2015年3月的工伤保险已经交纳,但是因为并不是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交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
因此,通过这个案例,对于企业使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就要及时了解当地社保政策,是否可以单独在窗口缴纳工伤保险,基于目前有些地区是可以的,但有些地区是不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能缴纳单独的工伤保险,让员工书面放弃缴纳工伤保险的声明,也是无效的,当发生工伤时,企业依然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
综上,关于;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时发生工伤,如何承担,该找谁负责;的相关资料,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