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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书范文是怎样的 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7日 来源:开封工伤律师
[导读]:  陈志刚律师,开封工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陈志刚律师,开封工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伤事故报告书范文是怎样的

  审批意见:XX


  审批人签字:XX


  审批时间:XX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伤害程度


  六、受伤部位


  七、伤者基本情况


  八、事故经过


  九、事故原因分析


  十、预防措施


  十一、事故分析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 XX 项目部2002年7月27日XX1号公寓机械伤害轻伤左手大拇指: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文化程度有有小学2002年7月27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伤者***在一号公寓楼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从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扣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左手大拇指,杨X飞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经过长达1个月的治疗,病情恢复良好;2002年9月9日,***发现自己的手指有异常现象发生,项目部管理人员带***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伤口里面由于医生在第一次治疗时对伤口没有清洗干净,导致伤口内部发炎,经过医生第二次处理,病情好转。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1、从事故现场发现,支设大梁的钢管加固扣件断裂下滑,造成钢管下滑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班组在架设大梁的支架时,大梁与大梁的交叉处应用双扣件加固而班组用单扣件加固,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项目部召开了安全预防措施交底会,再次重申了管理人员及班组遵守和实施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项目部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学习,以确保类似事故的发生。


  1、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


  2、施工班组在操作时未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


  3、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


  4、项目经理对此事故负领导。


  伤者赔偿:


  1、***同志的医疗费按保险条款处理,从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费用用于支付其个人的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赔***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元。9057.45元,公司承担一次性支付杨X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即9000元,扣去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5057.45,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3942.55。


  4、医药费已由钢筋班组班组长***垫付,一次性赔偿***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元由公司暂行先垫付,其中9000元从钢筋班组班组长***劳务决算中扣除。


  5、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条例》6.2.2条C款的规定,给予XX 项目部钢筋工长****、项目部安全员****记过处分。


  6、扣件断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XX集团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工伤事故报告书范文是怎样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要书写工伤事故报告书,首先需要了解我国对于工伤是如何定义,工伤的主要分类和认定原则是怎样的。确定好了工伤的类型,有助于工伤事故报告书的书写。







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

医疗期未届满,可以解除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



  2012年4月,王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她入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女士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公司在2015年3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王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王女士续签。王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王女士在服装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王女士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2015年3月末劳动合同到期时,王女士还处于医疗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


  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撤回了解除合同决定,王女士同意继续在服装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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